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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TIME:2017-08-16 16:07 | VIEWS: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出借人蒋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万元的理财服务。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蒋某。A公司每月向蒋某按照借款金额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共计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各0.5%。同时,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72万元,期限为6个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A公司、蒋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书将抵押的房屋直接过户至蒋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将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认定为金钱债务的利息及利息的变相形态,从而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规则予以了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要点解析】
本案中,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丁某60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性质上属于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严重损害借贷双方的利益。鉴于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对于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还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务,但由于对该类平台的监管机制存在缺失,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应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借款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碍于情面并未要求借款人写下借条。借款人守信还好,能如约归还;借款人要是拖着不给钱,因为没有借款凭证而让出借人很被动。那么,民间借贷,风险该如何防范呢?


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据
借款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有些时候因为顾及人情或者面子,未要求借款人写下借款凭据,借款人诚实守信还好,万一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甚至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往往因为没有借款凭据而变得很被动;因此,借款时要求借款人当面写下借条,并写明借款人、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二、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借款前最好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财产情况、个人信用等情况有一定了解,对其还款能力有一定的判断,盲目信任而借款,容易埋下借款有去无回的风险。

 

三、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较大金额的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者由有经济实力的人提供担保;大额借款风险更大,有相应的担保,还款也更有保障,可降低风险。

 

四、要求借款用于合法用途
千万不要因为蝇头小利,为了借款人的高额回报所诱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应当明确拒绝,非法的债务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借款利息约定要合法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六、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应当及时催要,及时依法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债权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借款人不讲信誉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依法起诉的方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八、谨防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谨慎对待高利息的诱惑,这类集资经营者往往虚构投资项目,骗取借款人信任,同时利用借款人贪图高利的心里,一旦经营者无力偿还,卷款而逃,借款将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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